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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个人账户比例调整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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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,我市自2023年1月起,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:在职职工,不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2.5%划入,45周岁(含)以上的为3%;退休人员,保持原标准不变。

同步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待遇。自2023年1月1日起,一个医疗年度内,职工在一(含一级以下)、二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,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、500元、800元,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70%、60%、50%,退休人员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。在职职工202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元,退休人员提高200元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结转、不累加到次年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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